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城市规划区内,对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