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土地开发和进行城乡建设使用土地,不得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凡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必须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