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档案,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质量不下降。补充耕地不足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总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发与减少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