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后的新增耕地面积的 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勘察、规划、技术设计等前期费用,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开垦费中提取,并纳入项目总预算中。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