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条已废止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联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 20日内登记、发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