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联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 20日内登记、发证。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