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颁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