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经营一般性体育项目的,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场地和器材设施安置平面图、经营项目器材合格证等材料向市或者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