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市或者县(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