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经营体育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保条件的适宜场所;(二)符合技术标准的体育场地、体育设备和体育器材;(三)具备体育专业知识,通过岗位培训的从业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