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经营体育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保条件的适宜场所;

(二)符合技术标准的体育场地、体育设备和体育器材;

(三)具备体育专业知识,通过岗位培训的从业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