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