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