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科技企业的建立、变更与经营活动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四)有自己的名称和健全的组织机构;(五)有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