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五章 考籍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