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四章 考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