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第四条有效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投资者的资产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88年5月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