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第五条有效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海南岛投资经营:(一)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的企业。各类企业的经营期限,由投资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二)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三)购买、参股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四)采用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经营,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88年5月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