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海南岛投资经营:

(一)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的企业。各类企业的经营期限,由投资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三)购买、参股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四)采用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经营,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8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