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以及办公用品,均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减半征收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8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