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在海南岛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持有25%以上股份的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其他企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口本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货物,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88年5月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