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境外投资者在海南岛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海南岛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者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88年5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