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