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第十八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