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尘第十四条有效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