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尘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