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尘第十二条有效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