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尘第十一条有效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