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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