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有效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