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