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的,由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