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