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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