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