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