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管理权限、程序,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上级物价部门或者同级物价部门负责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