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物价部门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纠正或者责令重新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