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三章 森林更新第十六条有效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