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三章 森林更新第十五条有效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株或者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