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二章 森林采伐第十条有效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程,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