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二章 森林采伐第九条有效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二)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三)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