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