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