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