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