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