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投资、合作条件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