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投资、合作条件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作企业名称;(二)合作企业成立日期;(三)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五)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六)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