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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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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一)造成严重污染,又没有治理价值的;

(二)自1998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仍然超标排污的。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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