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一)造成严重污染,又没有治理价值的;(二)自1998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仍然超标排污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