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量排污,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