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第五条有效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