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第四条有效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