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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